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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秋節是國定假日 雇主依法需給假給薪

中秋加班雇主需給加班費 圖/中市府提供


中秋節即將到來,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,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,都應於當日讓勞工放假一日並照給工資。雇主可事前與個別勞工協商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,且應明確約定調移日期,經調移後的原國定假日已成為工作日,勞工於該日出勤工資無需加給,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

 

勞工局表示,雇主如因工作需求及業務需要,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,月薪制勞工出勤時數8小時內,除當日工資照給外,應加倍發給1日工資;部分工時勞工,則應按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;如當日出勤時數超過正常工時者,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。

 

另外,今年中秋節適逢星期二,如當日原訂為勞工休息日或例假,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,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後排定並應將該補休日性質視為國定假日,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

 

勞工局說明,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每日工作時間、休假、例假及休息日等事宜,無論月薪制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,只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,雖工作形態不一,但都適用上述休假規定,事業單位應遵照法令並保障勞工休假權利。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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