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屋電價新制今上路 圖/台電提供
內政部近日公告修正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自今(15)日起正式實施新的租屋電費制度。新制度規定,以用電度數計費時,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;非以用電度數計費時,所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。此外,公共設施電費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,房東不得額外收取。如果房東強行向房客收一度五、六元電費,最重可處五十萬罰緩。
新規定還要求房東有義務提供電費資訊,同時賦予房客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資訊的權利。房客可在台電公司網站的「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」查詢租賃期間每度平均電價、公共設施電費分攤申辦情況、當期用電度數及應繳總金額等資訊。
內政部強調,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。若房東違反規定超收電費,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。違規房東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鍰,且可能按次處罰。
對於新制實施前已簽訂的租賃契約,基於信賴保護及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,不適用新修正規定。但租賃雙方可依契約自由原則,自行約定是否適用新規定。這項新制度的實施,旨在保障租客權益,促進租賃市場的公平與透明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