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地檢署指出,豐邑機構在建案審查通過後,應依規定在建案週邊打設33.8公尺的H型鋼擋土樁,但豐邑機構為了節省成本,將擋土樁縮短為18.5公尺,從中減少了新台幣1億5千多萬元的擋土費用。為了掩蓋事實,豐邑在H型鋼擋土樁中添加了27公尺的劣質混凝土地質改良樁(CCP),但最終CCP也被縮短為15.5公尺。此偷工減料行為最終導致天坑坍塌。
事發後,楊文科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坍塌原因,並嚴審改善計畫,規定在完成改善前不得復工。然而,專案小組多次否決復工申請,但楊文科在未經專案小組審查的情況下,私下承諾豐邑建設可以繼續施工。
檢方強調,楊文科身為新竹縣長,本應善盡監督之責,但他卻一再接受建商請託,並對所屬公務員施壓,甚至與建商共同圖利,在未經專家確認現場安全的情況下非法復工。另外,新竹縣政府前工務處處長江良淵也包庇建商,與楊文科合謀復工,而建商亦因施壓專業技術人員,導致業務登載不實,違反建築法規。
經全面審酌,檢方請求法院對楊文科等人從重量刑,並沒收犯罪所得2億3,598萬8,812元,以儆效尤。同時,請求法院沒收江良淵的犯罪所得1,483萬5,000元。

